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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潜律师做客110网,为网友解答“刑九”新变化!

来源:网络  作者:李潜  时间:2015-12-11

  本期介绍:今年11月1日起,于8月底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医闹、袭警、替考、虐童等一系列曾引发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被正式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一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备受关注。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以往,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往后,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给自己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

  ——本期内容

  

  110网: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每一次修改和完善工作都是十分谨慎的。自1997年刑法生效至今,我国刑法先后进行了八次修订。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取消9项罪名的死刑。此外,修正案涉及的收买妇女儿童一律追刑责、医闹入刑、高考**入刑等受到大家关注。那么“刑九”具体都有哪些亮点?它的实施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哪些方面的影响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天津行高律师事务所的李潜律师来为我们解读一下《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问题。李律师您好!

  李潜律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9个罪名都有哪些?取消后现行的死刑罪名还有多少个? 您认为,减少死刑有哪些积极意义?

  李潜律师: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前,我国刑法共有涉及死刑的罪名55个,此次减少了9个,还有46个。取消死刑的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至此,走私犯罪(不含毒品)、金融诈骗犯罪再无死刑。现今世界上已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废除或以不同形式停止执行死刑,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对待死刑问题上亦越发谨慎,因此,适用死刑罪名的减少,既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不断发展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国家形象的体现,是对司法的慎重和对生命的尊重。


  110网:在新修订的条款中,对于近年来日益突出的网络谣言问题都有什么样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哪些积极意义呢?

  李潜律师:关于网络谣言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之前,两高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此次在《刑法》中新设罪名,则是通过刑法典对此问题进行明确定罪、量刑,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110网:在“刑九”征求意见期间,很多人呼吁“拐卖儿童一律死刑”,引发了各方面的关注,在您看来,这一提议从立法角度来讲可能吗?为什么?

  李潜律师:我认为,呼吁“一律死刑”的多为父母,这样的感情可以理解,但这样的做法却万不可行。首先,“一律死刑”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拐卖儿童的情形千差万别,“统一标准”无法体现量刑差异。其次,“一律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相反,犯罪风险增加会直接致使拐卖利润暴涨,“有利润,资本变会变得大胆”,高额的利润,不但足以刺激犯罪,更增加了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难度。此外,增加死刑,使刑罚变得愈加严酷,有违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与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相背离。


  110网:近年来,医闹现象愈加严重,医患关系紧张,“刑九”针对这一现象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后,“医闹”行为都将面临哪些处罚呢?如果遇到医疗纠纷,老百姓正确的维权途径是什么?

  李潜律师:《刑法修正案(九)》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新增“医疗”机关,自此,“医闹”入刑。《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老百姓必须摒弃“会哭的孩子有糖吃”的错误观念。在遇到医疗纠纷后应先复制、封存病历,保存客观证据。对于可能存在医疗损害的,则应委托医学会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归属。患者及家属应与医院协调沟通,尽量和平化解矛盾;协商不成的,患者及家属应在知道损害后果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切记,自今年11月1日起,“闹”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将涉嫌刑事犯罪。


  110网:近年来,虐待幼童的新闻事件时有发生,《刑九》出台后,若再有此类行为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请您给我们解读一下新法对于虐老、虐童是如何规定的?

  李潜律师:“虐童”、“虐老”属于近年来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新增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款是对虐待罪“家庭成员”主体限制的突破。此外,本条第二款还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机构,如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等,明确了其法律责任。在刑罚上,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罚上限是三年有期徒刑,高于一般“虐待罪”的两年有期徒刑。


  110网:将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入刑也是“刑九”的一大亮点,其中人们尤为关心校车、客车超员超载的问题,那么修正案中,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罚较以往都有什么变化呢?

  李潜律师:《刑法修正案(九)》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情形中,新增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告安全的”两种情形。也就是说,对于驾驶特殊车辆的人员而言,其在驾驶特殊车辆过程中存在上述两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除机动车驾驶人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110网:“刑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由此考试作弊将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具体哪些行为会触犯刑法?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李潜律师:关于这个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新增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三个罪名,用于规范五种行为,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帮助作弊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或答案的、替考的”都将受到刑事追究。其中,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或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替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10网: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问题,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李潜律师: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九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和完善。此次《刑法修正案(九)》,涉及了民生、社会诚信、网络安全等诸多方面,关注、回应了近年来凸显的社会焦点问题,如废除嫖宿幼女罪、“医闹”、“替考”入刑等。此外,“刑九”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的惩处力度,如贪贿犯罪中的“终生监禁”、暴恐犯罪等。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既是对我国刑法典的不断完善,更是对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有力推动。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李潜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访谈链接http://lawyer.110.com/lsft/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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