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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速裁程序“审前辩护”,获判缓刑

来源:律师亲办  作者:李潜  时间:2016-12-27

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5年11月12日,高某因其母王女士与被害人张女士发生矛盾并厮打,遂与其姊妹梁某来到张女士家中理论,后因口角发生厮打,双方均有受伤后经鉴定,张女士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高某母亲王女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故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在案件初始即介入此案,多次陪同高某家属前往被害人张女士家中协调赔偿谅解事宜。由于被害人张女士情绪激动,在经律师及家属反复安抚、协商后,最终,本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张女士不再追究高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高某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证据的基础上与检察院充分交流法律意见:1、高某在案发当天、刑事立案后两个时间节点,都是经“口头传唤”到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其为“自首”;2、本案属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被害人在事件起因上存在过错;3、高某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本案业已达成刑事和解;4、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高某之行为情有可原,期待可能性降低。综上,高某具备“不起诉”之法定条件。

    承办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后,将案件情况上报领导,对该案是否起诉进行了审慎地研究。之后,检方仍决定对本案提起公诉,但在《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中采纳了律师关于当事人具备自首等量刑情节的意见,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经法庭审理,当事人与法庭达成协议,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办案心得】

    本案因适用速裁程序,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均大幅度精简。很多当事人、委托人甚至一部分律师都认为,速裁程序少了律师”说话“的机会,辩护显得无足轻重。其实,试行的速裁程序是借鉴了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旨在针对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尽可能简化庭审流程、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速裁程序中律师没有了作用,恰恰相反,速裁程序中律师的作用更为凸显,它要求律师必须将控辩交流的重心从法庭审判提前到审查起诉,不能等到开庭时再去侃侃而谈,而是在审查起诉时即与公诉机关充分交流法律意见,让辩护意见体现在《起诉书》上,在“指控”前即已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权益的最大化。只有这样,当事人才可以在庭审时安心的放弃让法庭查明事实以及自我辩护的权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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