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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指控“挪用资金罪”不成立,“职务侵占罪”扣减犯罪数额60万,当事人获轻判

来源:律师亲办  作者:李潜  时间:2016-12-27

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3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达120余万,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犯罪数额达100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之后,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代理本案二审。在细致研究案卷证据的基础上,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认为:1、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11年11月,被告人张某将公司总部派送天津分公司的车牌号津AAA宝马汽车一辆,私自补办产权证等手续后,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出售,获取车款608000元非法占有”: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多项关键证据缺失,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关于“2011年8月至12月,张某收取某公司租车业务款共计99.6万元,并给该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共计1006000元的收据8张,未将上述业务款上交公司,而是挪归本人使用”:全案证据尚不能做到确实、充分,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经辩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坚持前述辩护观点,通过认真、细致、严瑾的证据分析,充分论证了本案指控罪名存在严重的证据缺失、在案证据仅能证明部分犯罪事实的辩护观点。

    最终,法庭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起诉书》指控“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成立,“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应扣减60万,被告人张某仅犯职务侵占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办案心得】

    本案历时长达两年有余,在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的精心辩护下,本案先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又获得扣减犯罪数额、撤销其中一项罪名的佳绩,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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