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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入户盗窃”两起,数额累计三万余元,经辩护仅获刑十个月

来源:律师亲办  作者:李潜  时间:2016-12-27

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6年4月,李某利用其房产中介的身份,窃得某悦小区一单元钥匙,并谎称系该单元房主,将屋内的家具、家电以4000元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案发后,李某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又发现某岸小区一起入户盗窃案也系李某所为,故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经鉴定,李某实施两起入户盗窃案,涉案财物价值共计32219元。

    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介入此案后,对案卷证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案例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李某盗窃某悦小区一起,因涉案房屋处于待售状态,并未完全封闭,故不应认定该起为“入户盗窃”,且该起犯罪虽已实施,但因客观原因不具备“得逞”的可能性,属于犯罪未遂;2、李某自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李某极其家人积极退赃退赔,主动弥补各方被害人的全部损失;4、李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望法庭酌情从宽处罚。

    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关于某悦小区一起不属入户盗窃、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辩护意见,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办案心得】

    本案判决作出时,李某已被刑事拘留六个多月,故该判决结果对其而言甚至更优于缓刑。李某及其家属在获知判决结果后,均表示满意,不再上诉,并对二位律师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幕后工作历经曲折。家属在庭审前曾一度解除了与二位律师委托,试图通过“花钱找关系”帮助李某轻判。在遭遇骗局导致损失后,家属又再次与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取得联系并恢复委托。最终,二位律师出庭为李某辩护,并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但是,家属因轻信他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至今也未能挽回。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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