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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经辩护获最轻量刑

来源:律师亲办  作者:李潜律师  时间:2017-05-18

承办律师:李潜律师、王佰光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6年12月28日,李某、王某以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方式将被害人X某骗至天津市某住处,后以持刀威胁、绳子、胶带捆绑的方式将X某控制。在发现X某手机银行余额较少后,遂让X某联系亲属索要钱财。X某谎称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向其表姐借款3000元,该钱款后转入李某银行账户。至12月29日,X某被民警解救,李某、王某被抓获。

        李潜律师、王佰光律师介入此案,为王某依法辩护。由于绑架属重罪,若定罪则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范围内量刑。二辩护人基于慎重考虑,根据对案卷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细致研究,提出两种不同辩护方案。最终,结合到本案实际,并征求委托人及当事人本人同意,决定从罪轻角度为王某辩护。

        庭审中,二位律师根据王某具体实施行为提出:1、绑架罪罪名认定无误,但本案应属情节较轻,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2、本案具备区分主、从犯的事实、证据基础,应当对二被告人作用、地位予以区分。王某作用次要、地位辅助,应属从犯;3、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4、王某已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建议法庭酌情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某虽犯绑架罪,应予严惩,但其情节较轻、属于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办案心得】

        绑架罪属于暴力犯罪中的重罪,该罪名起刑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情况,其协同李某共同实施绑架并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本应在十年以上处刑。但二位律师没有因为既定的标准就轻言放弃,在认真梳理了全部证据细节后,从本案犯罪情节、王某本人具体实施了哪些行为的角度进行充分的论证,最终,律师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可,对王某在法定刑区间内作出最轻的判处。

        值得一提的一个细节,作为王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意外的收获了来自本案第一被告人李某的“大拇指”,表示对律师工作的认可,考虑到本案二被告人之间作用、地位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李某的表现更是对我们辩护工作的有力肯定。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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