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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伙同他人持刀抢劫,经辩护获轻判

来源:亲办案例  作者:李潜  时间:2017-05-18

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5年8月5日凌晨5时许,A某、韩某预谋后在天津市河西区某单元楼房间内,以殴打、言语孔贺和持刀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梁某索取钱财。当日8时许,A某和韩某胁迫被害人梁某在河西区一ATM机取款人民币6500元,后二人又胁迫梁某到另一银行取款,梁某求助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公安机关将A某、韩某抓获。

         二位律师接受韩某母亲的委托介入本案。考虑到韩某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故二位律师多次至看守所会见韩某,除了解案情、介绍法律规定外,还为韩某进行心理疏导及情感关怀,保证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情绪稳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案件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针对案件事实及公诉机关出示的全案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韩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韩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韩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尚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韩某实施犯罪的动机不属特别恶劣,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轻;5、韩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量刑情节,结合韩某的个人成长经历,二位律师认为应当从教育、矫正未成年犯的角度出发,判处韩某缓刑更有利于其充分认识错误并及时改过自新。

         经过审理,法庭针对韩某系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形,为其释法明理并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考虑到抢劫罪系严重暴力犯罪,人民法院决定判处韩某实刑,以教育其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但法庭充分考虑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同意韩某虽实施犯罪,但具备若干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故决定在法定性幅度以下量刑。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韩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办案心得】

         随着我国犯罪年龄逐年减小,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感到痛心。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除了做好基本的证据审查、意见交流、法律讲解、开庭辩护工作外,我们更关注的是未成年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心理变化。未成年人因为涉世未深,往往存在对法律认识不清、错误判断自身行为性质、轻视诉讼程序等误区,以为自己做的事没什么大不了、未成年人不负刑责等等。所以,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律师除基本工作外还要重点做好为未成年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劝导其改过自新、安抚其心智稳定等工作,只有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整个案子不出“差错”,才能争取到法律的宽恕——从轻、从宽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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