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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贩卖冰毒50余克,获刑十五年

来源:律师亲办  作者:李潜  时间:2017-06-06

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6年1月,被告人梁某在本事滨海新区一单元房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A某贩卖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公安机关从梁某处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三十六袋及红色片状毒品可疑物五袋。经鉴定,从梁某处查获毒品可疑物共计重52.78克,从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

        由于梁某存在故意犯罪前科,且系抓获归案,不具备较好的量刑情节。故二位律师在认真研究本案证据材料后,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在梁某住处查获的50余克毒品并未流入交易环节,应认定系犯罪未遂;2、梁某归案后主动揭发贩卖毒品上家线索,构成立功;3、梁某能够主动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坦白;4、本案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涉案毒品无流入社会可能;5、梁某本人吸毒多年,且不属于毒品再犯和累犯。综上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最终,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3万元。


【办案心得】

        近年来,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愈加严厉。涉毒案件,除极个别因案件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外,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从严的标准定罪处罚的。

        本案中,梁某涉嫌贩卖毒品50余克,已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在综合考虑律师辩护意见及全案客观情况的基础上,以法定性幅度最低限处刑,亦属合理。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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