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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经辩护,“第一犯罪嫌疑人”变“第三被告”,获刑三年

来源:律师亲办  作者:李潜  时间:2017-08-23

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张某、李某、王某、刘某及被害人甲、乙系同事关系。2016年8月某日,张某因工作问题与甲、乙发生口角。甲、乙二人于下班后赶至张某住处,对刚下班回家的张某进行殴打。后张某报警,并将自己被打一事电话告知同事李某。李某得知此事后,纠集王某、刘某等人前往张某住处,途中李某指使王某在同事微信群中发布消息,A、B、C、D、E、F、G(均另案处理)等人看到微信群消息后聚集至案发地点,与张某找到甲、乙,并将二人殴打致伤。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等四被告人当场抓获归案。事发后,张某家属联系到李潜律师,委托为张某辩护。

        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了张某。根据《起诉意见书》所列,张某系事件起因,是此次聚众斗殴案件的纠集、组织者,被列为第一位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充分研究案卷证据后发现,本案虽系张某被打而起,但张某在电话联系李某时并未提及要找人打架一事,张某在被打之后,已主动打电话报警,故其联系李某是希望其陪同自己一起去派出所处理被打一事。辩护人认为,张某虽系事件起因,但并非聚众斗殴犯罪的犯意提起者,在“聚众”环节其并未参与,故将其列为第一犯罪嫌疑人是不恰当的。就此问题,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交流了法律意见并被采纳,在《起诉书》中,张某在四被告人中位列第三,作用地位相对较轻。期间,律师还帮助张某家属与二被害人达成刑事谅解,为张某争取到较好的量刑情节。

        庭审中,律师针对张某所具备的自首、从犯、被害人过错等量刑情节作了罪轻辩护。最终,法庭考虑到张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心得】

        刑事诉讼是一个系统的程序,律师辩护应贯穿全程。对于不了解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律师辩护工作仅仅是会见时的传个话、开庭时的发个言,这恰恰是对刑事辩护最大的误解。法理分析、证据研究、逻辑表述,都是体现一个律师功力的关键。激烈的庭审对抗必不可少,但这不意味着律师要把所有的“宝”都押在法庭审判。有些辩护目的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时就能达到,不妨将工作前置,让辩护观点体现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上,这样庭审时可能少了一个精彩的辩点,但对抗的减少却是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最佳保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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