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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多次骗取他人信用卡使用,数额累计近两万元,辩护自首成立,仅获刑八个月

来源:律师亲办  作者:李潜  时间:2017-08-23

承办律师:李潜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王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以可以帮助客户提升信用卡透支额度、办理贷款等理由,骗取A某、B某的信任。二人将各自名下信用卡交与王某,并告知其密码。后王某将卡内余额套现,共获得人民币16000余元,赃款全部挥霍。2017年1月,被害人A某以办理信用卡名义将王某约至某地,后A某报警,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潜律师介入此案后,多次会见了王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在征得承办检察官同意后,律师主动联系二被害人及家属,经多方努力,最终以被骗金额为标准,赔偿了二被害人的损失,王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由于王某父母年事已高且在外地,该程序全程由律师代为办理。

        2017年5月25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王某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待,无抗拒抓捕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2、王某已经退还了全部赃款,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3、王某年龄尚小,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等。

        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全部的辩护观点,考虑到王某已经实际羁押近七个月,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办案心得】

        关于本案,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即判断当事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事实清楚,在全面阅卷后更确定本案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特殊诈骗犯罪,其起刑点本就略高,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若想轻判,唯一的方案就是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多的量刑情节。从反复沟通达成谅解,到开庭辩论争取自首,最终,这些重要量刑情节均落实在《判决书》上,为当事人争得一份罚当其罪的公正判决。当事人及家属也对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的不遗余力表示感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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