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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群体性事件演变为妨害公务,经辩护仅获判九个月

来源:律师亲办  作者:李潜  时间:2017-08-23

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5年10月,某钢铁公司因施工建设占地问题,与河北省某市某镇村民发生冲突。村民自发组织人员对乡村公路进行围护,不允许钢铁公司占道使用,钢铁公司数名工人亦在施工场地附近聚集,冲突日益加剧。13日9时,上午,该市公安局下辖派出所、巡特警大队、巡特警矿业执法大队民警在事发现场对村民进行劝阻。劝阻过程中民警与村民发生冲突,期间李某、刘某抢夺民警警棍,梁某、徐某等人向民警投掷石块。该冲突导致三名警察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李某、刘某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我所接受李某的委托代理本案,为其出庭辩护。因该案在当地属广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律师在深入研究案卷证据后,认为涉案村民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其他辩护人(当地律师)仅做罪轻辩护的情况下,二位律师坚决为李某作无罪辩护。

        庭审过程中,律师就本案职务行为是否合法为核心切入点,围绕案件证据、法律、案例进行了充分论证,多角度、立体化的阐述了该案无罪的辩护理由。庭审后,律师又以书面形式向法庭递交了近万字的《辩护词》。

        最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鉴于当事人已经在看守所羁押近八个月,该判决结果属于司法实践中的“实报实销”。下判不久当事人即可恢复自由。庭审期间,被村民打伤的民警亦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不再要求村民赔偿。


【办案心得】

        本案律师在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通过庭审辩护及与主审法官数次沟通,本案虽然仍判决有罪,但却是主审法官站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妥善地处理了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尽最大努力,为本案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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