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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自首、被害人过错成立,获判缓刑

来源:律师亲办  作者:李潜  时间:2017-08-23

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6年6月25日,李某因摆摊站位问题与王某发生争执,后王某先用拳头殴打李某,致双方互殴。互殴过程中,李某将王某摔倒在地,致王某右手受伤,经鉴定,王某右手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我所受李某委托代理本案,为李某出庭辩护。

        庭审中,律师围绕李某所具备的若干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辩护,提出:1、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2、本案被害人王某对于事件起因存在过错;3、李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4、李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建议法庭基于上述量刑情节,对李某适用缓刑。

        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心得】

        本案事实清楚,律师及当事人对此并无争议。对于这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误,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辩护律师仍应重视对案卷证据细节的研究和梳理,紧紧围绕当事人所具备的若干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在有限的辩护空间内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最大化。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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