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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车醉酒驾驶,经调解,人、车损失获赔近十万元

来源:律师亲办  作者:李潜  时间:2017-08-23

承办律师:李潜律师、刘丹丹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7年3月29日,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车辆与韩某驾驶的出租汽车相撞,造成王某甲、韩某二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甲系事故时车辆驾驶人,王某乙系该车所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借用关系。该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事故时被撞出租汽车,系天津市B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事故时驾驶人韩某系该车第二运营人员,该车第一运营人员为刘某。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故对民事赔偿事宜表现并不积极,韩某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本案相关证据、法律关系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本案涉及人身和财产损失两部分,诉讼主体和法律依据不同,故需要起诉两次。韩某人身受损问题不大,医药费花销不到千元。难点在于本案的车损部分,被撞出租汽车受损严重几近报废,故车损赔偿数额远远大于人身损害。而根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被撞出租汽车系B公司名下,韩某、刘某只是车辆运营人员,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是B公司,原告也应是B公司。但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律师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考虑到天津市出租车属于个人实际所有、公司挂名的特殊情况,最终决定将原告变更为刘某、韩某二人。

         庭审中,人损、车损两个案子由同一法官一并审理。

         人损部分数额不大,且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该部分达成调解,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韩某医药费等损失1000元。

         车损部分应撞损严重,被撞出租车经4S点评估已无维修价值,建议报废。但因被告方不认可全损,赔偿事宜始终未协商一致。其后,律师就车辆损失情况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并联系被告方共同查验被撞损车辆情况。被告方经实地勘验后确定我方主张车辆全损于法有据,故同意以新车价值赔偿我方损失。最终,车损部分也以达成调解,被告赔偿我方财产损失共计83000元整,于调解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至此,本案调解结案。律师代理原告方共获得人身、财产损失共计84000元。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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