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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公共场所持菜杀人,经辩护获判死缓

来源:律师亲办  作者:李潜  时间:2019-02-14

承办律师:李潜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张某系天津市某网吧员工。2017年8月2日,张某因打扫网吧卫生问题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后张某在网吧厨房内取菜刀一把,对王某进行猛砍,王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受张某家属的委托,李潜律师为张某依法辩护。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到,张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因被害人在张某打扫网吧卫生时拒不配合,导致张某情绪失控,酿成悲剧。律师还了解到,张某性格封闭、懦弱,自幼受他人欺辱,且母亲有精神病史,缺乏家庭关注和有效的情感沟通。在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张某多次表示自己没有生活的希望,不愿意律师为其辩护,希望“偿命”为自己所犯之错赎罪。

        考虑到张某家族病史,律师第一时间向办案单位递交了《法医精神病鉴定申请书》。但经鉴定,张某虽性格孤僻,但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律师遂将辩护方向调整为量刑辩护。

        针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辩护,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至关重要。但在本案中,张某家境窘迫,无法满足被害人家属主张的巨额赔偿,故本案一审阶段谅解未达成。

        庭审中,李潜律师主要围绕张某系自首的情节展开量刑辩护,此外,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抢救,虽未能阻止悲剧发生,但表明张某在主观上已有悔过的意愿。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虽犯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但其是自首,不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张某不构成自首,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李潜律师继续接受二审委托,经工作,公诉机关撤回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四百余罪名中处刑最重的罪名。与其他罪名从轻向重逐级加重的规定不同,故意杀人罪是从重向轻逐级减轻,首选死刑,其次是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辩护方案应更加细致、慎重。

        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明确自身职责,我们为被害者的不幸离世哀悼,却不能受此情绪困扰影响我们对案件理性的分析。面对被告人,证据、法律才是关乎罪与非罪、定性准确、量刑轻重的核心。辩护,就是让无罪者雪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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